监管问答:用于旅游景区观光的“电动小火车”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

2024-01-22 案例展示

  有网友于2020年8月19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用于旅游景区观光的“电动小火车”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8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我市某旅游景区使用一种名为“电动小火车”的设施载运乘客用于旅游观光,该“电动小火车”没有地面轨道,牵引车头为3个车轮,牵引车厢为4节,满载最大运行速度为6km/h,乘员为16人。对于该“电动小火车”我们存在两种观点:(1)该“电动小火车”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应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同时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旅游观光列车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电动小火车”虽然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但其产品属于游乐设施的范畴,因其最大运行速度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定义(设计最大运行线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的要求,所以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

  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局,拟订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定种类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施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