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全旗“四轮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2024-01-25 案例展示

  近年来,鄂托克旗辖区“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数量持续不断的增加,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为营造辖区安全畅通的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就加强全旗“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对机动车的分类,电动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属于机动车范围。目前社会上出现的“旅游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均属于电动汽车范畴,纳入机动车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而机动车是否准予登记,依据的是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四轮电动车”因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因此不能办理牌证,不予注册登记。

  三、此类机动车因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因此严禁上道路行驶或从事载客营运。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的旅游观光车可以在公园、旅游景区等禁止社会车辆通行的封闭式区域内使用。

  四、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法规,应责令立马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观光车”或者倒卖“观光车”合格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五、无牌无证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应当扣留车辆,依法处罚。

  六、对于拒绝和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暴力妨碍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从严打击。

  自6月12日起,鄂托克旗交管大队将在全旗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四轮电动车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加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监管,规范行车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