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交通出行的重要工具,在给大家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其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也极度影响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带来了压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电动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痛点难点,立足地方实际,依法制定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开展电动车管理立法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以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全市人民高度关注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推进法治汉中建设的一项利民惠民工程。
目前,我市电动车保有量达48万余辆,位居全省第五。据统计,2016年至2022年,电动车引发的各类交通事故占全市交通事故总量的比例比较高,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同时也为城市交通管理增加了极大的难度。由于部分电动车驾驶人缺乏专业驾驶技能培训,安全意识较差,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屡禁不止。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因为缺乏相应法律依据,违法成本低,导致驾驶人与执法管理者抵触情绪严重,极易加剧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另外,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在市场上销售,车辆安全性能较低,部分报废淘汰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到处乱丢,造成消防隐患、环境污染等后果,给社会治理带来一系列难题。因此,为维护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亟需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我市电动车予以规范,适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到立法高度,不仅势在必行而且时机成熟。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从始至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设身处地考虑群众需求,保护群众利益;坚持在安全管理与便利群众之间谋求平衡和统一,探索出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坚持“小切口”精准立法,找准治理难点,解决民生难题;坚持从实际出发,重点先行、单维突破、化繁为简,保证出台的法规务实管用。
《条例》是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报经市委同意的地方立法项目。市公安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汉中市电动车管理办法(草案)》。2022年1月至8月,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将《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市政府网站以及“汉中发布”微信平台上全文公布,在《汉中日报》上发布了征求意见公告,将征求意见函和《条例(草案)》文本发送市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征求意见建议。在调研过程中,法工委深入各县区,多次召开了有不一样的层次、不同单位、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座谈会,收集管理部门、基层组织和电动车驾驶人的意见建议。因立法涉及到对互联网租赁电瓶车经营行为的规定,法工委还组织分别召开了有全市六家共享电瓶车经营企业参加的座谈会以及有城管、交警、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解决立法难题。坚持立法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得到有力支持。
2022年8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三审通过了《条例》,于9月29日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条例》从草案起草到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历时近两年,征集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约二百余条。针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对反映比较集中的佩戴头盔、车辆登记、通行管控、小区充电等有关事项,在《条例》中一一作出回应,统筹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充足表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实际做到了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确保出台的法规符合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
在修改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从始至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严格按照《汉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注重处理好立法为民和立法便民、源头治理和路面管控、保障安全和出行便利的关系,做好“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管理和保障民生并重;二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三是坚持着眼长远和解决当前兼顾。为提升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驾护航。
一是明确调整对象,实现管理范围全方面覆盖。《条例》所称电动车是指电瓶车和非国标的电瓶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由此可见,条例的调整对象与其他地市多数仅规范电瓶车不同,不但包括了数量众多的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也包括了非国标电瓶车以及日益增多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其中,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符合《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对于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辆,则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管理。《条例》也是我省首部对很多类型电动车予以一体规范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深化源头治理,实现产销市场全面净化。由于花了钱的人车辆性能的需求逐步的提升,市场上生产销售的电动车逐渐向大功率、高车速、取消脚踏设施等方向发展,此类车辆已经接近甚至超过轻便摩托车的性能,游走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管理的边缘地带。而且,大多数电动车事故涉及的车辆并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为此,《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或者准入许可管理的,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或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向消费的人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发票,并承诺所售电动车符合登记条件。本条例实施后购置的电动车因不合乎条件不予登记的,消费者能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健全登记制度,实现管理上的水准全方面提升。依法登记是健全电动车管理的前提和首要措施。登记挂牌上路后,电动车的“身份”将具有唯一性,便于群众和执法管理者识别辨认,在道路电子监控系统的配合下,其各种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将无处遁形,倒逼电动车骑乘人员谨慎驾驶、安全出行。对此,《条例》规定了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依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电动车应当在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互联网租赁电瓶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委托电瓶车销售者带牌证销售。
四是实施过渡期管理,杜绝“一刀切”全面限制。《条例》从关注民生方面出发,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进行逐步淘汰,防止管理制度上“一刀切”的禁止、收缴和销毁。针对我市现存大量非国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真实的情况,设计了较为柔性的过渡期管理制度,多措并举,遏制增量、消化存量,自然淘汰非国标车辆。本条例施行前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非国标电瓶车的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期内悬挂临时号牌。其他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行三年限期退出过渡制度,限期退出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限期退出过渡期内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是规范骑行行为,落实佩戴头盔全面要求。在调研过程中,交管部门提供的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在涉及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致死的人数占该类事故死亡总数的69%以上,根本原因均为没有或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对此,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同时,这也是公安交警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电动车管理进行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为了督促电瓶车骑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助推养成安全习惯,《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瓶车、非国标电瓶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六是强化安全理念,实现消防隐患全面消除。电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的车辆,在非集中场所进行充电时,一旦蓄电池受热失控,就会猛烈燃烧,释放大量有毒气体,并伴随着爆炸,引燃可燃物,极易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对此,《条例》规定,电动车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和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室内充电和飞线充电,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同时还规定了,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并鼓励居住小区采用技术方法对电动车进入电梯进行监控和预警。
七是严格法律责任,实现治理效能全面升级。《条例》在前款对电动车依法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针对驾驶和乘坐电瓶车、非国标电瓶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棚架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闯红灯、逆行、醉驾、超速、无牌上路行驶的行为,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并且,根据执法一线交警同志的建议,结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对“车辆”含义的规定和工信部的相关文件精神,《条例》规定,非国标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道路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便于一线交警执法。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法律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相关方面,切实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用良法促进善治,运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破解电动车管理困境,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安全出行的需求,以交通文明引领城市文明,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