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9日,我局托付山东沃蓝查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运用的由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出产的机械型号为FD30叉车(机械编号为F307061H,发起机型号为4D27G31)非路途移动机械进行排气烟度检测。2020年6月21日,山东沃蓝查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上述检测活动的查验陈述(陈述编号:SDWL ZFJC)。陈述数据显现,其时测定当事人所运用的机械排气烟度为5.00m-1,排放烟度超越《GB36886-2018非路途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则的排放限值1.0m-1
本机关以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榜首款“机动车船、非路途移动机械不允许超出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违背本法规则,运用排放不合格的非路途移动机械,或许在用重型柴油车、非路途移动机械未依规则加装、替换污染操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责任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分裁量基准》60,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罚款决议与罚款收缴别离实施办法》的规则,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行政处分决议书至我局规划财务科(邹城市平阳东路与金山大路交叉口东北钜鑫大厦506室,联系人:孔楠,联系方式:)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就任一代收银行网点将罚款缴至邹城市国库。你(单位)交纳罚款后,应持缴款凭证至我局规划财务科交换收据,并将复印件报送至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钜鑫大厦609室)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精确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榜首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在6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申述。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不中止行政处分决议的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法令和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