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28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格尔木某五金工具经销部销售的“昆仑之星”品牌产品未经商标持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授权,在第I类防冻液(冷却液)产品外包装上非法使用“昆仑之星”文字标识和图形标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仑之星”牌冷却液36桶;2.行政罚款0.9万元。
2023年3月21日,海西州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茫崖某物流中心使用未经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茫崖某物流中心的特定种类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叉车(铭牌信息:规格型号CPC30HB-G6,整机编号:100944844,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操作人员无相应资格证,现场正在违法使用该叉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一)(四)规定,以及第八十四条(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2.行政罚款11.1万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6月13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格尔木某洁具经营店购进的外包装标注有“九牧王”文字标识的坐便器7台,购进后对外销售。经注册商标持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非本公司生产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行政罚款0.63万元。
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令哈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1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令哈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德令哈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和未按《规定》落实培训考核食品安全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行政罚款:0.5万元。
海西州天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天峻某餐饮服务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0日,海西州天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天峻县某餐饮服务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天峻县某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
2023年4月23日,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格尔木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认定资质,在自设网站宣称“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烷基金属系列产品、化工中间体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字样,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行政罚款10万元。
2023年9月12日,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令哈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德令哈某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其内容含有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的情形,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海西州德令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行政罚款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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