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共涉及七市九大案件,包括使用无标签标识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等问题。
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案
2024年6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面向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济南大有米餐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7月2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29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杂粮面(高粱面)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食品原料、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枣庄市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面向中小学校提供配餐服务的山东天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无标签标识的杂粮面(高粱面)作为食品原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东营市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利津县汀罗顺通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月5日,东营市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津县汀罗镇顺通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瓶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瓶车、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利津县汀罗镇顺通电动车配件部所销售的“凤凰牌”电瓶车(产品型号TDT09Z)做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导线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瓶车违法线索予以通报。
四、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口区孤岛成建生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6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口区孤岛成建生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某超市羊肉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不合格线索追溯,发现该批次羊肉系当事人从利津一个摊贩处购进,销售给东营市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又销售给河口区某超市。当事人进货时只留存了进货票据,没办法提供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无法继续追溯。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进行查验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东营市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逐一予以立案调查。
五、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烟台贵恒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2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贵恒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贵恒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5月21日的充装记录中有59条记录无钢瓶二维码、编号、设备品种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六、济宁市鱼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宁互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8日,济宁市鱼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济宁互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6日,根据线索,鱼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济宁互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亮咖牌”规格型号TDT0004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抽检,其中车速限值、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和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鱼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线索予以通报。
七、威海市乳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威海新清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定种类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14日,乳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威海新清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从事蒸汽发生器(锅炉)维修工作。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山东某公司所有的一台蒸汽发生器进行维修,违法所得1.6万元。另查明该公司有操作人员驾驶无厂内叉车牌照的黄色叉车(标注H15杭州叉车)进行作业,违规使用上述叉车时间为2023年5月5日至案发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规定,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4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4月,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将过期白条鸡产品原包装袋拆除,更换装袋后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现场共查处涉案白条鸡10吨。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白条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白条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4年5月11日,聊城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茌平区利民加油站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加油机计控主板、通讯控制器、密钥、加油机监控电脑主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8日改装了5台加油机上的10块计控主板,安装了通讯控制器,在加油机监控电脑上安装了加油站联网系统,使用该程序进行作弊,至案发日违法所得36.6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燃油加油机准确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