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办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添加6“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金钱但未产生出售货品、应税劳务、服务、非钱银性财物或不动产的景象。
运用“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纳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至今,编码6最初的“未产生出售行为的不纳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产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企业在境内产生的开销项目不归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企业在境内产生的开销项目虽不归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则能够开具发票的,能够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纳税人开具契合相关规则的“不纳税发票”时并未产生出售货品、应税劳务、服务、非钱银性财物或不动产的景象,对应的出售额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材料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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