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人合伙卖假“合力牌”叉车涉案50万余元被判刑

2024-03-14 新闻资讯

  12月24日,我院审结被告人王某、高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合伙售卖假“合力牌”叉车案,别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初至7月底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在明知从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有关人员处购买的合力叉车为冒充合力牌叉车的情况下仍然屡次流窜至北京通州区出售。在出售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谎报因北京市环保要求,无法接着运用燃油叉车,遂贱价转让合力牌叉车等理由为“幌子”对外出售冒充合力牌叉车,两人付出相关“司理”费用后,从“司理”手中取得购买叉车受害人的相关信息后,联络受害人在北京市通州区实地看车、验车,并运用配套的假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假合格证明书及叉车上的假铭牌,让受害人误以为购买的叉车为真合力牌叉车,并让受害人将购买叉车的货款汇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一起操控的户名为郭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中,二人从受害人的汇款中扣除购买冒充合力叉车的本钱后平分剩下金钱。2018年4月初至2018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运用上述手法算计出售冒充合力品牌叉车19台,出售金额算计538490元。

  经法院审理后以为: 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高某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53849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高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高某犯出售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罪名建立,予以支撑。被告人王某与高某在一起犯罪中,分工不同,所起作用适当,不宜区别主从犯。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立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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