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发票防不胜防,遇到丢失发票不用太苦恼,只要掌握了处理方法,很快就会解决的!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应当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或者是登录电子税务局,填写并提交《发票遗失、损毁报告表》。自2019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能够准确的通过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有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没办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情,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没办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企业还处于筹建期间,生产车间应该还没有开始生产,因此就需要搞清楚车间叉车的使用情况。
如果车间叉车是用于厂房或厂房内部设备、设施等修建、安装,应该将叉车的折旧费计入“在建工程”,后期在工程完工后转入相关“固定资产”原值。
如果企业在筹建期间提前为车间新购进的叉车,在没有开封使用前,建议不要直接就计入“固定资产”,因为尚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就不应该计提折旧,在购进时可以先暂时计入“在建工程”或“工程物资”的科目中,等到叉车开封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时再从前述会计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然后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从次月开始折旧。
问题3:个人综合所得应该退税,但个人所在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为何需要补税?请问,这两个所得之间有关联吗?
个人同时取得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只能选择一方扣除基本费用6万元/年和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
因此,在年度汇算时,税务系统的大数据就会进行比对,假如发现综合所得已经扣除了基本费用6万元/年等,在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时就不能再重复扣除;反之亦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养或本社成员养殖的蜜蜂,都是能够轻松的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问题5:公司多付给供应商几毛钱,这个几毛钱做企业所得税汇缴要不要调整出来,怎么调整?
严格意义上,从法理上来说,企业自愿多付钱出去,就相当于是捐赠了,跟生产经营无关,而且还不是公益性捐赠,当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应做纳税调增。
问题6:现在公司自有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燃料、配件与修理费用支出可以抵扣多少的进项增值税?
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发票也是真实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从来就没有限额的规定。
现在汽车已经普及化了,因此实务中很多单位都一定会出现一些用加油票、修车票等来做替票,甚至就是找一些私人消费的来冲抵成本,甚至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本身就有车辆的情况下,税务局也无法直接断定这些票据就是虚假业务产生的。
但是,不管什么车辆,油耗与修理费大家都还是知道一个大概的范围,如果明显超过了正常的范围,税务局就可以怀疑业务发生的真实性,这些发票就存在虚开发票的可能。
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比如,如果一家公司汽车的修理费或耗油量,是同品牌同排量汽车的几倍,谁会相信业务的真实性?既然是普通人都不会相信的事情,难道您认为税务人员会相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但是仅限于财税〔2011〕137号所附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之中的蔬菜。
对于涉农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多分布在在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并没有特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特别规定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能够轻松的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仅限于从事畜禽的养殖,而并不包括蔬菜。
综上所述,流通环节的蔬菜能够轻松的享受免征增值税(范围内),但是企业所得税不能免税。
问题8:业务发生在2020年,开票也是2020年,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才收到,可以税前直接扣除吗?
业务发生在2020年,开票也是2020年,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才收到,可以税前直接扣除吗,如果做账做在2021年的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就只能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如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的,应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当然,如果金额不大的,比如12月份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但是员工在次年1月才回公司报销的,金额不大直接在次年做账并税前扣除也是没有问题。
电梯的使用的时间肯定是超过一年的,符合固定资产的入账标准,因此应作为一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在具体会计核算时,既可以将电梯安装成本计入办公楼(建筑成本)中,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核算;也可以单独作为一项固定资产核算。
不管会计核算是合并还是单独,在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的时候,都需要加上安装电梯的成本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