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王士岭:建议将叉车纳入机动车管理

2024-02-17 产品中心

  央广网北京5月25日消息(记者王成林 山东台赵国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士岭建议,将叉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隐患。

  王士岭介绍,在我国,叉车分布的行业十分普遍,涉及到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在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都要使用到叉车。从原始的人工搬运到以叉车为主的机械化搬运,使叉车的需求量大幅度提升。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临沂有100多个专业批发商业市场和物流中心,叉车作为主要搬装工具之一得到了广泛使用,辖区内叉车保有量达15000台。

  与此同时,王士岭介绍,目前对叉车的安全管理却存在比较大的隐患。目前叉车管理的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重使用、轻管理,认为叉车作为特种区域中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发生意外事故的几率低、危害小,安全措施往往不能得到一定效果落实,叉车不经检验、不经注册,叉车司机无证上岗等现象较为普遍。企业负责人及叉车司机对违规操作叉车所带来的的危害往往不够重视。

  王士岭表示,其实在现实操作中,叉车造成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是比较突出的。根据现有法律和法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械,需要在场(厂)内作业,不允许上道路行驶,若需要转场作业,必须按规定由其他车辆运载到目的地。虽然交警部门加大了管理力度,但在现实操作中,仍有叉车在道路上行驶、占用道路作业装卸货物等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交通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而在监管方面,目前,叉车的特种属性使其在出现交通违法进行处罚时无法可依,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没办法提供安全保障。叉车使用一定要经过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驾驶叉车。按照《特定种类设备目录》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械,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及《特种设施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场(厂)内专用机械属于特定种类设备,叉车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机动车”。因此,叉车不能上路行驶,也不能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叉车在违法上路被查处时,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其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承担事故责任的违法驾驶人和叉车所有人进行处罚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受害一方往往也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赔偿。

  对此,王士岭代表表示,由于目前叉车的属性,决定了在日常管理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导致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建议明确叉车的机动车属性,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山东兰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王士岭建议,将叉车纳入机动车管理,减少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