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现开展《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项目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氢能领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申报条件详见《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申报指南。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京兴政发〔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支持氢能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氢能产业集聚发展,明确《暂行办法》重点支持对象、申报材料要求等,现制定发布《暂行办法》申报指南。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22〕22号)及相关规定,按照“事后补贴”支持的方式给予拨付。
第二条 《暂行办法》支持从事氢能领域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企业落地发展。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禁限目录外的企业,自该年起每年实现正增长的,连续三年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注册(含新迁入),且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自该年起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实现正增长。按照上年度纳统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聚集发展。鼓励企业在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集聚落地。企业租赁具有合法合规手续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且建筑面积2000平米(含)以下的,经评审,自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100%房租补贴;建筑面积2000平米以上的,经评审,超出面积部分按照50%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单位租赁的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必须为自用,属地负责对企业承租空间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函。
(2)办公、研发、生产类用房是指直接用于燃料电池汽车整车、零部件等与氢能产业相关设备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办公的场地。
(4)支持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被认定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的,落地时间可从被认定之日起算。
第五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上年度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设备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关键零部件目录的零部件生产研发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第五条和第八条不重复支持)
(2)研发和生产设备是指用于氢能及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技术研发、生产的相关设备,电脑、公务车等移动办公设备除外。
(3)申报单位与研发和生产设备厂商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能超过30%,且不能为同一实控人。
第六条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创新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的企业或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北京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资质认定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实施晋档补差;对上年度首次获得市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申报单位上年度首次获得各类资质认定,如该项资质以联合体形式获得的,申报单位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且没有从区级其他部门获得相应资金奖励。各类资质存在国家、北京市分级认定的,实行晋档补差。
(2)给予支持的创新平台资质包括:由科学技术部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产业创新中心、北京高精尖产业设计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企业。
第七条 支持主导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对主导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促进区域发展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主导省(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并结题的企业或机构,按项目结题时自筹投入资金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并发布,且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支持资金。
上年度主导编制、发布实施,经评审认定能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的重大课题研究及标准编制的企业或机构。
(1)课题申报单位应为重大科技专项或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牵头单位,并在上年度完成项目结题。
(2)氢能产业标准应为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3)申报单位在上年度主导编制氢能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团体、地方、军用)标准并发布,且位列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单位(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发展。企业上年度用于生产、研发等正常经营活动申请的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并按约定贷款用途或应用于融资租赁项目实际使用的,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第五条和第八条不重复支持)
支持落地5年内的企业申报。被认定为“新国门”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创办的企业的,落地时间可从被认定之日起算。若企业已获得市级或区级其他部门利息、租息补助的,则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的实际发生利息或租息的总额。本条款与《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五条不予重复支持。
(2)申报单位通过自租或回租方式租赁的设备应为项目研发、建设、生产等环节中需要的设备和产线,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九条 支持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企业在上年度采购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在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5%、5%、3%、3%给予采购企业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采购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于氢能综合应用等示范场景的企业,且年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经评审的年采购金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燃料电池汽车零部件产品应用于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交通领域示范场景,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装备应用但不限于燃料电池叉车、氢燃料助力车等场景。
(3)申报单位与零部件供应厂商直接或间接持股不能超过30%,且不能为同一实控人。
第十条 支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燃料电池车辆在路权通行、高速收费等方面的政策突破和先行先试,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市政工程车辆优先使用燃料电池汽车,鼓励物流、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领域车辆新增或更换为燃料电池汽车。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对企业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示范期内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分别按照国家奖励资金标准的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采购燃料电池叉车等交通工具,对企业在上年度购买的燃料电池叉车等交通工具分别按照购车金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从事车用氢气高效运输的企业,按氢气运输车辆购置费用总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单位上年度采购完成且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车辆应用场景应属于旅游客运、渣土运输及城市物流等。
(2)被采购车辆正常运营,且车辆运行数据信息须按要求接入京津冀智慧氢能大数据平台。
第十一条 支持车辆高效运营。鼓励运力平台发展,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企业,针对中重型货车、轻型普货货车、轻型冷链货车、中大型客车、环卫车共5类车型,按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给予资金支持,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
(1)申报单位上年度运营的燃料电池汽车满足单车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并按要求接入京津冀智慧氢能大数据平台。
(2)对中重型货车、轻型普货货车、轻型冷链货车、中大型客车、环卫车共5类车型,分别按照1万元/万公里、0.3万元/万公里、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高水平行业交流活动。鼓励氢能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发起组建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鼓励各类机构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经评审,按照上年度活动经费的50%给予支持,每家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年度举办国际、全国性的行业交流活动,经评审认定具有较大影响力且促进区域发展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评审规程向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并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如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将取消其申报资格,且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已取得资金支持的,收回支持资金;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符合本申报指南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要求,同时可以提供其他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须将项目申报表、承诺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编制成册,并骑缝加盖公章后按时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对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且同时符合大兴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含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支持”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1.请各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确保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完整性,由属地出具申报项目推荐函并汇总本区域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
3.属地负责对申报企业的入区协议履约情况进行审核,未签订协议的,需补签入区协议或承诺书。
请各镇、街道、临空区管委会、生物医药基地、大兴经开区汇总本区域内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23年6月9日17:00前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区经信局309室,电子版刻盘一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2:《大兴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申报指南.docx
附件3:属地推荐函、推荐项目汇总表(所在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填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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