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种类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企业被罚款10万元!

  特定种类设备指的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八大类设备的统称,是大家生活中经常接触和使用到的一些设备。

  日前,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江苏太合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承压蒸汽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设备检验记录后,认定该锅炉处于超期未检且在用状态,存有安全隐患。

  同时在检查中还发现,该公司有两台正在使用的场(厂)内叉车,其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设备的检验日期为2017年9月28日,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18年9月,至执法人员2019年检查时当事单位仍未对上述特定种类设备进行检验,故认定为超期未检且在用状态。

  此外,公司厂房内一条在用集成工业管道,其全面检验报告书显示,检验日期为2015年11月05日,下次检验日期应为2018年11月,直至执法人员于2019年检查时,当事单位仍未对上述特种设备做检验,故被认定为设备超期未检且在用状态。

  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企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定种类设备的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对这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根据《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裁量细则。法律依据: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三)无从重或从轻情节的,可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并上缴国库。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系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临近检验期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主动联系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于暂停使用或者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市场监管局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