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新源木业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及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12日,广东省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叉车及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8月2日至2022年4月25日期间,使用一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产品编号:C),且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作业,于2022年4月25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定种类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定种类设备的;”